| 关于调整县工业园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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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8 22:35 文章来源:怀宁县政府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怀政办发(200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提升县工业园发展软环境,保持县工业园招商引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态势,促进园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在执行《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怀政办发〔2008〕5号”文件)基础上,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县工业园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园区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进园投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自供地之日起前两年由县财政于当年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四年由县财政于当年按50%比例列支奖励给企业。
二、园区用地挂牌基准价。县工业园用地挂牌价为5.6万/亩。土地评估价按地类据实确定。
三、园区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优惠政策。进园企业建多层厂房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容积率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规定控制指标的,给予适当奖励。容积率达到规定控制指标120%以内的,按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在企业全部建成投资后给予奖励;容积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1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20%在企业全部建成投产后给予奖励。
四、集中转移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承接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对集中转移落户县工业园并采取“园中园”建设方式的企业(原则上一次内迁企业5家以上,且每个项目平均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怀政办发〔2008〕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按怀政办发〔2008〕5号文件规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奖励;(2)采取财政奖励方式。进入县工业园的内迁项目,自交付土地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亩均实缴税收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按实缴税收的20%于当年给予奖励;每年亩均实缴税收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按实缴税收的25%于当年给予奖励;每年亩均实缴税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实缴税收的30%于当年给予奖励;(3)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水利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即征即奖或按季奖励。
乡镇工业聚集区引进非资源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或为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引进同类项目3个以上、平均每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专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开发区各专业园区中固定资产投资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7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可比照第四条执行。
六、外资企业未按约定期限到位外资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七、上述优惠政策按高限、不重复享受,由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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